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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聲請人
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石堂
聲請人
林清池

林清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鴻文等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相對人吳鴻文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吳鴻文等2人聲請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吳鴻文最後戶籍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職權調取吳鴻文個人戶籍資料1件在卷可稽。揆諸首開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關於相對人吳鴻文部分,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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