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郭曉蓉、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羅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相 對 人 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1,240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 第4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840元及地 政規費5,400元、20,000元,已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 影本2紙為憑,合計251,2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