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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羅傑

  •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被告
    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相 對 人 合境農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1,240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 第47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5,840元及地 政規費5,400元、20,000元,已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收據 影本2紙為憑,合計251,2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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