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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聲請人
許志成
相對人
昊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代為申請四面佛生基憑證5份,並承諾有買家願意承購,惟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交易,應負擔所有交易價額新臺幣200萬元,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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