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調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蘇國維
- 原告許志成
- 被告昊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許志成 相 對 人 昊天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代為申請四面佛生基憑證5份,並承 諾有買家願意承購,惟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交易,應負擔所有交易價額新臺幣200萬元,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經查 ,本件相對人係設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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