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21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合邦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娟
- 被上訴人
- 即 原 告 李沛宸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24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2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21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24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2,2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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