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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被告
陳守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50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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