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茂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62號 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林庭宇律師 被 告 陳守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450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 年度附民字第688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於113年10月31日下午2時宣判,但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 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