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8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榮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元
被告
美吉登餐飲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3年5月起向原告訂購免洗用品等貨物,積欠原告5月份貨款新臺幣(下同)13,771元、6月份貨款19,752元,合計33,343元,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請款簡表、出貨單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33,34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