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98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吳柏毅
被告
謝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北小字第36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雙方約定系爭車輛之平日租金為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50元,承租期間所生油資、通行費、清潔費等項,均由承租系爭車輛之被告負擔,若有不明車損,被告則應賠償原告修繕貲費;倘逾時返還車輛,被告則應給付原告逾時用車費、車輛調度費及車輛調度之營業損失。詎被告未依約定返還系爭車輛,尚積欠原告租金2,896元,並因系爭車輛之鑰匙、車牌及加油卡均有毀損,而須賠償原告加油卡100元、車牌毀損費2,120元、鑰匙2,000元、清潔整備費1,000元、車輛調度費3,000元、營業損失7,000元,以上金額共1萬8,116元,屢經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上揭租車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租賃契約、出租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8,116元,及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應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