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彥升、巨晟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973號 原 告 陳彥升 被 告 巨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航 訴訟代理人 蔡明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凱米颱風,基隆市 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 日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