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1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津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民華
- 原告
-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基簡字第1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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