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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1121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高偉文

上訴人
即被告
津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民華
原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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