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陳駿宏

  • 原告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駿宏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告朱振霖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月15日以朱振霖為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而朱振霖已於起訴後之113年3月28日死亡,有起訴狀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經本院於113年5月13日查得朱振霖之繼承人並未拋棄繼承,即於113年5月14日函新北○○○○○○○○調取朱振霖自出生至死亡之全戶戶籍謄本, 並通知聲明人陳報朱振霖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姓名,若有閱卷之必要,應具狀聲請,惟聲明人僅於113年6月12日具狀陳稱「由於被告朱振霖業已於113年5月死亡...因其繼承人 僅有其父朱先生,而遲遲未聲明承受訴訟...故陳報人即依 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之規定聲請其繼承人即 被告朱振霖之父承受訴訟」等語,而未指明朱振霖之父之姓名,亦未聲明其餘繼承人承受訴訟,本院遂再通知聲明人補正,聲明人始於113年9月13日具狀聲明由朱振霖全體繼承人即其父朱進財、母鄭秀娟承受訴訟。惟查,朱進財、鄭秀娟已於113年6月14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13年6月28日准予備查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 司繼字第590號拋棄繼承事件案卷核閱屬實。而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是朱 進財、鄭秀娟均已因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即非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應承受訴訟之人,聲明人聲明由朱進財、鄭秀 娟承受朱振霖之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萱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