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高偉文
- 當事人潘鄭金連、林鶴書、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85號 原 告 潘鄭金連 訴訟代理人 潘建志 被 告 林鶴書 被 告 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基隆基金加盟店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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