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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85號

履行合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潘鄭金連
訴訟代理人
潘建志
被告
林鶴書
被告
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基隆基金加盟店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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