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285號
- 原告
- 潘鄭金連
- 訴訟代理人
- 潘建志
- 被告
- 林鶴書
- 被告
- 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基隆基金加盟店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宏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