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林仁傑即傑輪車業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 告 林仁傑即傑輪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仁傑即傑倫車業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仁傑即傑輪車業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