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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3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周裕暐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告
林仁傑即傑輪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仁傑即傑倫車業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仁傑即傑輪車業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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