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65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庭禎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被告
- 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喬崧瑞(原名喬聖哲、喬柏瑞、喬淞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2,5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連帶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喬崧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因事實與法律主張
1、被告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4日邀同被告喬淞璿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共同簽訂「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前述授信综合額度分成95萬元、5萬元2筆款項動用撥款。前者於110年2月25日撥款,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1次,目前餘額為39萬0,754元;後者於110年2月25日撥款,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利息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5%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1次,目前餘額為1萬1,801元。以上2筆動撥款有「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1份、「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1份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為證。
2、詎料,被告等對前開借款第1筆95萬元之本息僅繳至113年1月14日、第2筆5萬元之本息僅繳至113年7月14日,合計尚欠原告本金40萬2,55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有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依系爭契約第14條之規定,被告等經原告催告後仍未依約清償,故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對被告等請求連帶給付其所積欠之本息,亦即如訴之聲明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基於上述,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查詢畫面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所明定。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伍、本件係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違約金年利率 1 39萬0,754元 自113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51% 自113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 1萬1,801元 自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6.69% 自113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