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唐明良
- 原告周春貴
- 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25號 原 告 周春貴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費用確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13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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