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盛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唐銘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勤祥興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9,270元,未據上訴人盛唐興業有限公司繳納,而上訴人唐銘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應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