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07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盛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唐銘胃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勤祥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宸沅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本院書面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倘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下稱系爭命補正裁定);而系爭命補正裁定已於115年5月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盛唐興業有限公司、同年5月19日送達上訴人唐銘胃,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考。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故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