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07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盛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肇澧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唐銘胃
上列抗告人與原審原告勤祥興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7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基簡字第907號
上列抗告人與原審原告勤祥興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7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