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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朱麗珠
原告
黃逢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辜坤山
被告
邱顯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之聲明表明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之數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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