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禎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明山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底 一層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836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9,11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