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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周裕暐高偉文張逸群

原告
宇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強
訴訟代理人
楊東鎮律師
被告
水金九旅館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陳報其建議進行本件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宿泥作工程鑑定之適當機構,倘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職權指定鑑定人或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依序命原告、被告預納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兩造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民宿泥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成立承攬契約之工程款,因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之完工項目、金額,與系爭工程是否存在瑕疵等事實上爭點,為被告所爭執,尚有疑義,自有送請專業機構鑑定之必要。為此,茲限兩造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陳報建議之適當鑑定機構,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職權送請鑑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依序命原告、被告預納費用。倘原告逾期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本院將再定期通知被告墊支;倘被告亦不為墊支者,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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