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厚翔工程有限公司、張瑞業、合毅營造有限公司、陳沅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被 告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沅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735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萬5,454元,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