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基隆市立體育場、林柏樹、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柏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