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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逸群

原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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