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基隆市立體育場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樹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 被告
-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