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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張逸群
  •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黃柏堯

  • 原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 被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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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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