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黃柏堯、林柏樹
- 原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 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該 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調取上開民事事件之卷宗,查明該民事事件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業足供本件當事人進行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等訴訟之進行,以作為本院判斷之參酌。準此,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判意旨,爰依職權 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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