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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調取上開民事事件之卷宗,查明該民事事件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業足供本件當事人進行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等訴訟之進行,以作為本院判斷之參酌。準此,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判意旨,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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