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原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基隆市立體育場
法定代理人
林柏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所定費率計算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自明。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