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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裕暐高偉文張逸群

原告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被告
合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沅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之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27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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