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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曹庭毓

聲請人
蘇志晟
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尚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準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核屬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定訴訟類型,應予優先適用。又聲請人已提起訴訟,由本院以113年度勞補字第40號受理在案。且本院綜觀全卷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及其他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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