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鄭毓文、卓進財
- 原告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172元,應徵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22,43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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