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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曹庭毓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172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2,43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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