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姚貴美
- 當事人游錦祥、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游錦祥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六三號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六三 號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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