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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請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徐世禎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萬家妤
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個月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萬家妤具狀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附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
    元【計算式:〈(1+7)×10份×43元〉-1,000元=2,440元】;本
    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
    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
    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
    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
    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
    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如聲請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路000○00號」,請
    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
    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
    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六、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萬芳伶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
    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七、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萬芳伶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
    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八、請說明受扶養人萬芳伶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
    如配偶、子女),如有,請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九、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十、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
    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
    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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