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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高偉文

聲請人
林淑芬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楊雅如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陳冠翰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理人
鄭智敏
相對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理人
何衣珊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林淑芬不予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為新臺幣(下同)421,573元,扣除個人生活支出及扶養費356,784元後,剩餘64,789元。債務人於收受不免責裁定後,即努力清償64,802元,加上清算程序中債權人獲償金額3,742元,共計還款已達68,544元,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之立法理由,為鼓勵債務人利用其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債務人縱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如其事後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於清償額達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依該數額應受分配額時,各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時,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設本條,明定此際債務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聲請更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25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自98年12月25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而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認可以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清償6,502元、第25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7,502元,總清償金額696,192元、總清償比例23.06%之更生方案確定(下稱系爭更生方案)。聲請人於105年8月未依更生條件繼續履行,經其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16690號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清算,經本院109年9月22日以10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自109年9月22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742元,由債務人提出等額現金,按債權比率分配予全體人債權人,而於111年6月1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有宜蘭地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民事裁定、本院106年7月24日基院曜106司執字第16690號執行命令等件影本附於10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卷宗可稽,及經本院核閱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卷宗無誤,可以採認。

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98年11月26日聲請更生,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而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自109年9月22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業如前述。依前揭規定,本件更生聲請應視為清算聲請,已進行之更生程序亦應認屬清算程序之一部,先予敘明。

㈢聲請人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係任職於中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冠公司),所得約每月23,000元,此經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在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卷第9頁),可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每月係有約23,000元之固定收入。

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96年10月至97年10月之收入為中冠公司薪資所得每月23,000元,此經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在卷,並觀之聲請人97年度所得為中冠公司277,655元,有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稽(見同卷第43頁),則平均約為每月23,138元(計算式:277,655元÷12月=23,1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可以推知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之可處分所得合計約555,312元(計算式:23,138元×24月=555,312元)。聲請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參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5月31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所認定,聲請人陳報每月必要支出16,456元之範圍內應許聲請人自由運用(見該卷第43、277至283頁),是即以每月16,456元作為聲請人必要支出之認定依據,則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之必要支出合計為394,944元(計算式:16,456元×24月=394,944元)。綜上,聲請人聲請更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55,312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394,944元,尚有餘額160,368元。

㈤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尚未完全履行,而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權人依更生條件已受清償者,其在更生前之原有債權,仍加入清算程序,並將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定其應受分配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2項之情形而開始清算程序者,債權人已依更生條件有所受償者視同於清算程序受償,應將其已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以計算各債權人之應受分配額。經查,聲請人依系爭更生方案所清償各債權人之金額如附表「依系爭更生方案受償金額」欄位所示,總金額為507,169元,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償金額如附表「109年於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欄位所示,則將債權人依系爭更生方案受清償部分加算於清算財團之結果,清算財團為510,911元(計算式:507,169元+3,742元=510,911元)。債權人之總分配金額雖已逾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惟附表編號⒐之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受分配額為17,371元(計算式:510,911元×3.4%=17,3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編號⒑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應受分配額為12,211元(計算式:510,911元×2.39%=12,211元),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之金額合計為2,329元(計算式:127元+2,202元=2,329元),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受分配之金額為1,638元(計算式:90元+1,548元=1,638元),均未達其應受分配金額。是本件並非全體債權人所受分配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從而,本件聲請尚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規定之免責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免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 依系爭更生方案受償金額 109年 清算程序受分配金額 111年不免責後清償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3,099元 5.74% 26,968元 215元 3,722元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31,909元 24.44% 118,376元 914元 15,835元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830元 3.12% 16,802元 117元 2,019元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920元 4.82% 25,714元 181元 3,126元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305 3.47% 13,490元 130元 2,251元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2,197元 31.41% 144,358元 1,175 20,356元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9,373元 4.58% 30,635元 171 2,965元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9,652元 8.62% 89,876元 322 5,584元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5,191元 3.4% 0 127元 2,202元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0,213元 2.39% 0 90元 1,548元 11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7,129元 4.53% 23,320元 170元 2,938元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89,778元 3.48% 17,630元 130元 2,256元        合計 5,450,596元 100% 507,169元 3,742元 64,8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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