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華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星展、伍維洪、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進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蘇容華、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德明、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呂豫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平川秀一郎、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宋耀明、吳子炫、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蔡秀玉、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洪文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華寧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容華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代 理 人 高鴻鈞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權 人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秀玉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華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華寧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 債清字第17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案卷查明屬實 ,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