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簡榕谷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惟前揭文件有未具體完整記載如附件所示必要事項之情形,且尚有其他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未予補正,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陳報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聲請人尚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
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聲請人陳稱目前擔任大陸地區湖南省豐乾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顧問,每月收入為人民幣3,000元,請陳報實際獲取前揭收
入之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如因先前擔任金吉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而取得任
何營業用動產(含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之
所有權,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
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
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
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
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
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聲請人如有股票或有價證券以外之投資,應陳報其投資金額
、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聲請人如有投資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
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並陳報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
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
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
表。
二、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相關債權
之證明文件,不得僅以債權憑證或法院執行處通知影本代替
: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
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
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
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
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借據或票據等影本,勿
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
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
資產之種類)之證明文件影本。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現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
法院、案號等。
三、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應陳報
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
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
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
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
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有無
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
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向臺灣票據交易所查詢票據信用
資料後,據實陳報查詢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