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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上訴人
鄭公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包文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13年度基簡字第44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提起上訴後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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