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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姜晴文

上訴人
謝明潭
被上訴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寬
被上訴人
呂慕晨(原名呂玉珠)
被上訴人
周欽賢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傅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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