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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東奕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李乙忠
原告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黃玉蓮
原告
李展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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