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東奕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李乙忠
- 原告
-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黃玉蓮
- 原告
- 李展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芬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9,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2,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