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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林明鼎即林明鼎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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