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 原告
- 林明鼎即林明鼎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 訴訟代理人
- 高培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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