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越基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7,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