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張逸群
- 法定代理人陳璽年
- 原告天璽生命禮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天璽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璽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孟蓁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62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8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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