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陳湘琳
- 當事人唐肇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1,311元(含本金1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113 年6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1,311元),應第一審裁判 費1萬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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