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 原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7號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118.1及新臺幣569,18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而 依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現金賣出美金匯 率31.57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141,172元(計算式:18,118.1×31.57+569,184元=1,141,1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885元,倘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謝佩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