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龍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8,630元(即本金5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113年7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萬8,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