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洪禎陽
- 原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禎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錦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4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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