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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黃郁培

  • 原告
    鉅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鉅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彬倫(原姓名丁仕鑫)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2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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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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