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鉅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彬倫(原姓名丁仕鑫)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2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