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張亦銜
- 原告明樺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明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 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65萬9,036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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