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翠芬

聲請人
明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65萬9,03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