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6號
- 原告
- 黃薪源即宜和工程行
- 被告
- 孫秀玲即富祥起重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