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福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白榮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福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訴訟代理人 童志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188元暨其遲延利息,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 費,亦未於民事起訴狀上簽名用印(既無原告公司之大小章,亦無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兼未提出起訴狀所載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以供查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②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 狀,並補正起訴狀之簽名用印。而上開第①項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