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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福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訴訟代理人
童志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188元暨其遲延利息,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民事起訴狀上簽名用印(既無原告公司之大小章,亦無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兼未提出起訴狀所載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以供查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②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正起訴狀之簽名用印。而上開第①項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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