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柏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96,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51,6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