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 原告
-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96,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51,6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