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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4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立體育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596,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51,68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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