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7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李柏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黃佳雯係承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號1樓B部分(下稱系爭房屋),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係以房屋永久占有之回復為其訴訟標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參以兩造原就系爭房屋約定每月租金5,800元,以此逆推,系爭房屋應有69萬6,000元之價值(計算式:5,800元×12月÷10%=6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