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7號
- 原告
- 李柏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佳雯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黃佳雯係承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號1樓B部分(下稱系爭房屋),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係以房屋永久占有之回復為其訴訟標的,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參以兩造原就系爭房屋約定每月租金5,800元,以此逆推,系爭房屋應有69萬6,000元之價值(計算式:5,800元×12月÷10%=6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