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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逸群

原告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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