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厚翔工程有限公司、張瑞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