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2號
- 原告
-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95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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